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 影响交通安全的, 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 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 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 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 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 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 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难以移动的, 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必要时迅速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