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假设A获得了某种利益(他对此负有责任),此种利益又进一步增加了他的收益,并且他的收益确实对B造成了伤害(B对这种伤害的产生没有任何责任),例如,抢走了B的所有客户,或者让B变得一贫如洗。如果B所无端承受的损失总是多于A所刻意获得的收获,并且这种不平等的局面无法得到改善,那么B还能剩下什么呢?然而还有一些情况,比方说,孩子们从他们的父母那里获得有利条件(这些有利条件是由他们的父母创造的),不可否认,父母的损失成就了孩子们的收获,这样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
由此我们就会得到一种初步的认识:任何平等主义的社会理论都必须是复杂的——即使我们已经十分肯定“社会的非个人资源必须进行平等分配”是社会理想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在后面还会继续讨论这些复杂性,因为正是由于这些复杂性的存在使得对平等的追求遇到了极大的障碍。但是,我在这里想先谈谈另一个问题。
除了非个人的立场之外,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立场,那么我们肯定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任何具体的社会理想都必须首先描述清楚平等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这样人们才愿意接受这种平等,并在它的指导下生活。由平等主义衍生出来的非个人的立场和公正的态度只是整个社会构成中的一部分。因此,如果仅有公正的动机,整个社会体系就根本无法运作;如果假设人们的动机是个人态度和非个人态度的混合,其中公正的观念总是在人们的思想中占支配地位,这样的社会体系也同样无法运作。毕竟人类社会不是圣人的团体。不管人们在自己的生活之外还会做什么,他们首先要过“自己的”生活,而要想使每个人接受平等主义的理想,必须创造出一个比单个人更公正、更平等的,能够为所有人接受的社会体系。这样的社会体系将会维护所有人的公正,但是它的运作必须与其他同样真实的因素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