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我们仔细观察直觉思维与批判性思维之间的区别,否则我们就必定对此迷惑不解。在这里我们关心的是批判性思维;所提出的道德判断将约束它的提出者,对此的原则是一项非常具体的原则,即在所有与此恰好类似的情况中应行此事。我在其他地方及本书的别处(第2章第9节,第8章第2节,第9章第7节,第9章第9节)都坚持认为,直觉的或显见的原则必须因它们在真实世界里赞同功利而挑选它们;因而不能坚持以下观点而反对它们:即在假定情况下,它们可普遍化的性质不同于在真实世界里可能发生的,它们会导致不幸后果,也不能坚持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它会与这些直觉相矛盾而反对功利主义。那些轻率者可能因此希望我在这里说,在假定情况下一项原则会产生什么结果与论证关系。但实际上我要说的恰恰与此相反,并因而必须解释为什么。
要点是在这种批判性思维方面,我们所关心的是,假定情况在它们的可普遍化性质方面同真实情况并无不同(《自由与理性》第3章第6节),由此推出,任何地道的可普遍化原则都适用于它们。没有任何方式构造这样一条地道的可普遍化原则:只限定真实的情况而不同等地限定非真实情况,这些非真实情况在它们所有的可普遍化性质方面与真实情况相似,而不仅仅由特定个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与真实情况不同。假定有两种情况,它们的不同仅仅在于,在一般情况下个人A与B占据某角色,而在另一种情况下,他们的角色恰好相反,任何可普遍化的原则必须对它们两者产生同等的规定。要想对这两种情况产生不同规定,这一原则就必须包含个人的名字,因而就不是可普遍化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