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和切斯(Thomas & Chess,1977,1984)认为气质是指个体所具有的一种与生俱来、独特的行为表现方式,也是一种人格特质。它与人格的情绪性、动机性和社会性方面相联系,而同认知、智力、文化和道德方面相对应。进一步说,在人格的情绪性、动机性和社会性方面,气质更多是先天的,较少受后天环境的影响,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托马斯和切斯的研究以婴儿为对象,其所描述的气质特征对婴儿发展的预测方面受到人们的重视,他们对气质的解释具有鲜明的教育意义和临床价值。
斯特里劳(J.Streleu,1985)认为气质是指有机体的,主要是生物决定的,相对稳定的动力特点,它是由反应在外部的特质表现出来的。
庞丽娟(1993)认为气质是受个体生物组织制约,不依活动目的和内容为转移的相对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她认为气质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可变性,气质是从新生儿起就开始表现出来的一种比较稳定的个性心理特征,但它在后天生活环境和教育影响下,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变化的。
以上气质定义的核心共同点是大家都认为气质是幼儿早期表现出来的受生物基础制约的行为差异,并且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同情境下是相对稳定的,它与大量的社会性交往活动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