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诏令不仅重复过去的亲王、郡王就封藩国、分土临民,而且首次提出功臣拥有与藩王一样出镇外藩和子孙世袭的封建特权。除非发生谋反之类的“大故”,才能免爵除名。言外之意是一般“小过”并不影响世袭,可谓恩厚矣。为了贯彻执行,诏令还指定有关部门制定条例,划分等级上奏。这是唐太宗把分封王侯予以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反映,比元年“始议封建”进了一步,从中透露出他急于想把分封制予以实行的意图。然而,此后几年不闻亲王、功臣就国临民,也不见藩封等级的条例,可能由于再次遭到群臣的反对而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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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的局限性
封国制度虽然一度没有搞成,但是,唐太宗并不死心,相隔五年半后,即在贞观十一年六月,正式诏颁,以荆州都督元景为首的二十一个亲王为世袭刺史。诏令指出: “建藩屏以辅王室”的目的是使“义存于致治”“志在于无疆”,即为了唐王朝的长治久安。为此,必须施之以“共治之职”“分土之实”,并以“其所任刺史,咸令子孙代代承袭”。过了几天,又诏颁赵州刺史长孙无忌为首的十四位功臣为世袭刺史。诏令指出周武分封子弟,汉高兼封功臣,均为“固磐石之基,寄以藩翰”,为古之封建良法;魏晋背离周、汉良法,有名无实,非屏王室。为此,总结前代,斟酌利弊,采取君臣“共理”,勋贤“存世”的做法。对功臣“委以藩镇,改锡土宇”,又云“今刺史,即古之诸侯”,意即此举是模拟周,汉封国土、建诸侯的措施。